發佈單位:地政局
內政部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
發文字號: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
一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(驗收)規定有關「接通自來水、電力」及「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」之管線費用,應按本部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○三六六五一六三八號令辦理。
二、有關「接通自來水、電力管線及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所必要之相關費用」(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、施工費、道路開挖費、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),應按下列規定辦理: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
發文字號: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
一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(驗收)規定有關「接通自來水、電力」及「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」之管線費用,應按本部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○三六六五一六三八號令辦理。
二、有關「接通自來水、電力管線及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所必要之相關費用」(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、施工費、道路開挖費、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),應按下列規定辦理:






